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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比特币挖矿法律风险:禁止挖矿,矿机厂商和普通用户风险不大

imtoken冷钱包安全吗 2023-01-16 22:14:23

真正受到监管、存在犯罪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等大型矿业公司。

原标题:《律师详解挖矿刑事风险:矿机商矿工小额支付风险和云算力存储风险》

撰稿: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武斌

中国打压比特币挖矿史 内蒙古率先打响第一枪

打响禁“挖”的第一枪是内蒙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发布的《关于指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内蒙古整顿办函) [2017〕47号),明确“矿业与实体经济无关,消耗大量能源。 一些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一些企业将“大数据产业”作为配套,享受当地电价、土地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并被禁止。

“公募基金整治办”紧随其后

2018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整治办函〔2018〕2号),要求积极引导辖区企业有序退出矿业业务。

发改委发文显示拐点

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19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行业。 不过,在官方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虚拟货币挖矿”已经从限制类中消失,表明“挖矿”不再被国家发改委定义为“淘汰行业”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定案

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双控目标的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到全面清理关闭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 并特别提到严禁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这一次,虽然内蒙古只是明令禁止“挖矿”,但预示着重拳之下的监管大幕即将拉开。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到比特币矿机出口违法吗,坚决防控金融风险,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这一次,禁“矿”被提上了国家的优先事项。

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开展“挖矿”的不同主体给予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对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和电力支持的产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加大节能监管力度,检查降低能耗预算指标,严格追究责任;

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挖矿”,取消各类优惠政策,从严处理,追究责任;

对“挖矿”的通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对网吧等“挖矿”,停业整顿;

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未经批准擅自接入电源的主体,将违法窃电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者为其提供便利和保护的比特币矿机出口违法吗,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至此,禁止“挖矿”行为的监管体系逐步建立。

在频繁的高压监管下,矿工们也在受到心灵的折磨:“挖矿”还有出路吗? 大家“挖矿”会不会受到监管? 继续“挖矿”有犯罪风险吗?

在不断的追问下,“挖矿”的未来路径也视情况而定。

目前,与“挖矿”相关的主体主要是“矿机”厂商、“矿机”服务商和普通“矿工”。 随着“矿业”监管升级,这三方会不会有风险,有哪些风险。

矿机厂商和普通矿工不应受到打击

在分析上述三方主体的风险之前,不妨先看看现有观点的分析。 有人认为“挖矿”是生产代币的过程,这很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可能制作或出售Token券,用数字代币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将面临监管,甚至涉嫌违法经营犯罪,相信个人“挖矿”的行为也会受到打击在购买矿机时。

但是,上述观点显然是对国家禁止“挖矿”范围的夸大解读。

国家之所以严打“矿业”,是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浪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规避金融风险。

在此目的下,并不是对一切涉“挖矿”活动进行“一刀切”的打击,而是实质上打击以“挖矿”为名的“挖矿”经营和虚拟货币交易。

因此,禁止的是“挖矿”的操作,而不是提供“矿机”的厂商。

另一个问题是,个人购买“矿机挖矿”并被监管是否违法?

答案是不。

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个人购买“矿机挖矿”不涉及任何一种商业行为。 正如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天义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是否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不再合法?》一文称,“挖矿”整治重点对象集中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利用其经营主体开展的“挖矿”活动,不涉及不具有经营性质的私营部门。

因此,在没有进一步监管措施和明确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任意认定公民个人使用私人计算机进行“挖矿”是违法的。 同时,购买“矿机”的行为将不受监管。 既不扰乱任何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也不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侵犯合法权益。

即使销售“矿机”被认定为违法,购买“矿机”也不能受到处罚。 这与只处罚贩卖淫秽物品,不处罚购买淫秽物品的道理如出一辙。

真正受到监管、存在犯罪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的大型矿业公司。

非法经营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矿机”服务商通过提供“挖矿”服务获取利润,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运作。 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如果未来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那么“矿机”服务商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行为。

但这绝不是因为“挖矿”是生产代币的过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业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或销售代币券和数字代币,以替代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挖矿”本身就是计算机计算并产出虚拟货币的过程。 它是提供计算能力并获得虚拟奖励的行为,而不是发行数字代币的行为。

此外,“矿机”服务商在提供“挖矿”服务过程中,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有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商业运营。

无论是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都明确指出:“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的设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定价、信息中介等产品或服务。不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 ”

如果“矿机”服务商同意相关服务以虚拟货币结算,则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集资

真正隐藏着巨大犯罪风险的,是提供“算力”租赁服务的云挖矿服务。

目前市面上有很多“云挖矿”模式。 云挖矿模式是通过租赁平台提供的算力挖矿。 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它非常依赖于虚拟货币在市场上的价值。 如果在业务中存在承诺高额回报的虚拟货币回报,当虚拟货币价格不稳定或价格大幅下跌时,就会引发现金危机,很可能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前实施的《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已将利用虚拟货币吸纳资金列为非法集资行为处置和查处的对象。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矿机”服务商没有真正的算力提供,无法产出虚拟货币,则可能涉嫌集资诈骗。

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

此外,犯罪风险为以“挖矿”为名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 其模式是通过出售/出租算力来“挖矿”,吸引投资者使用人民币或将人民币兑换成主流货币,购买不同等级的“算力”,挖取自己发行的虚拟货币。

这种模式因宣传方式不同,往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组织、领导传销罪。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往往既有投币的静态收益,也有拉人头的动态收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承诺虚拟货币的价值会一直上涨,获得高收益的虚拟货币。

总结

综上所述,在加密货币“挖矿”监管升级下,国家不会“一刀切”打击一切“挖矿”相关活动,而是从本质上打击“挖矿”经营行为,利用“挖矿” ”属于名义上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因此,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矿机”厂商销售“矿机”设备,普通“矿工”和“矿工”不会受到刑事打击。

真正受到监管、存在犯罪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的大型矿业公司。 这些“矿业”公司因经营不规范,极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罪、集资诈骗罪。将来自己创业。

基于此,“矿机”服务商在转移加密货币“挖矿”业务过程中,必须树立刑事合规意识,动用专业刑事法律团队,构建刑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布网“防患于未然” “防患于未然”,降低风险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创造长期可持续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