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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朋友投资比特币损失数十万,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法院宣判!

imtoken官网下载 2023-01-16 22:14:26

随着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和普及,比特币等加密网络虚拟货币进入了大众视野。由于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被称为“网络黄金”,这让一些梦想“一夜暴富”的人蜂拥而至。.

近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比特币“挖矿”收益分配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比特币亏了怎么办,裁定该合同无效,并依法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案例审查

借“挖矿”名义谋取不良回报,被诉归还投资资金77万元

2019年3月,王某从好友李某处得知,有一种“时髦”的投资“方式”——用“矿机”进行“挖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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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挖矿”:利用计算机硬件抓取比特币系统中随机生成的代码,计算比特币的位置,获得比特币区块奖励。

“矿机”:用于赚取比特币的计算机。这类电脑一般都有专业的矿晶,而且大多靠烧显卡工作,耗电很大。

“我的”:存放运行此特定程序所需的数千台计算机服务器的地方。由于比特币挖矿消耗大量电力,“矿工”寻找为其“挖矿”活动提供廉价能源的区域。

两人一拍即合,谈判以李某的名义投资“矿”项目,李某与毛、黄合作。随后,王某将77万元交给李某,李某取出部分资金,将两人的总投资149.377万元转给毛某“挖矿”。

不过,直到2020年3月,王某分配的收入都不容乐观。每次他问,对方的解释都是“机器中毒了”、“一直在亏钱”、“再等等,它在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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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了一整年,给了我2.41275个比特币(BTC),9293个Tether(USDT),6.4个莱特币(LTC),之后什么都没有发生。”王想哭无泪道:“明明矿机和币市都在上涨,那一定是李家不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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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次追索未果后,2021年9月,王某将李某告上安吉法院,要求返还投资77万元。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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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相关部门明令禁止交易,涉案合同无效

经庭审,法院认定王某委托李某投资,购买的“矿机”是获取虚拟货币的工具,“挖矿”是获取虚拟货币的途径。双方在分配投资资金时也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结算。因此,王先生在知道投资资金用于虚拟货币“挖矿”且虚拟货币交易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委托李先生进行投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采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无序发展不利于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202号1)237)第一条规定:货币与法定货币的价值不同。法律地位,而不是法律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是非法的金融活动。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本案中,原、被告不顾监管部门多次下令禁止“挖矿”和提示相关风险,继续进行“挖矿”活动。应当认定双方有同样的过错,双方实际支付的生产成本和损失由双方确定。自付。由于未支付的比特币不可强制执行,基于李某此前收到的退款4761元9.51元,退款将按照两人协商好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前。最终判定李某应向王某支付2万余元,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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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声明

深入研究比特币“挖矿”案例

1. 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本质?

比特币“挖矿”是基于区块链技术,通过特定的计算机程序生成比特币等相对冷门的山寨币等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回报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做出具体规定。总之,区块链是一种技术,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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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估比特币“挖矿”行为的功效?

从行为有效性来看,“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电力和能源,生产和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带来的风险突出,违背公序良俗。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规定比特币亏了怎么办,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但是,除非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人纪要》)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违规合同的效力。违反规定一般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存在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本合同视为无效。

3. 对比特币“挖矿”行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不生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退货或没有必要退货。, 应以折扣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挖矿”行为一般是两方或多方的合法行为。确定“挖矿”行为责任的关键是查明各方过错。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要求赔偿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即: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义务人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确定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如“挖矿”中发生的设备、场地、电力、人工成本等具体可量化的损失,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进行“挖矿”的事实依据。索赔损失,但投资收益、生产条件、比特币定价机制等因素不确定。在没有实际发生可获得利益的情况下,不支持超出实际损失范围的赔付请求。

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挖矿”活动,应当认定各方有同样的过错。在过错责任方面,以从事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为由,造成各方实际发生的生产成本损失,视为由各方承担;以从事风险投资活动为由,根据自然债务的评价标准,确定已支付的比特币可产生支付留存效应,无需返还;未支付的比特币不能被索取,因为它们不可执行。

判断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需要明确过错行为与算力损失、算力损失与比特币损失、比特币与法币损失之间的关系。在“挖矿”案中,各方当事人难以提供直接客观的证据来证明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真实性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指定举证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