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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imtoken官网下载 2023-04-23 05:32:11

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严厉打击比特币开采和交易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确保完成比特币交易的若干保障措施》十四五“能源消费双管控目标”,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加大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产业环境和防范金融风险,组织起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的工作》。《排雷八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咨询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日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宣传标语,反馈意见请传真至0471-6659212或发邮件至nmgfgwhzc@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八项措施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 5 月 25 日

附录: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八项措施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

(征求意见稿)”

一、为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实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空间和电力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节能监管力度,降低能耗预算指标;对故意隐瞒不报、不及时清理关闭、不予审批监督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主管部门取消各项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追究责任。

三、通信公司、互联网公司等主体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撤销增值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严肃追究责任。

四、网吧等单位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于虚拟货币“挖矿”等主体未经批准接入电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盗电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企业、个人和其他单位以虚拟货币形式实施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规。

七、企业、个人和其他单位使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将按照《非法集资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八、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者提供便利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宣传标语,受到保护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